附件五 防止洗黑钱备忘录 

兹因本人于领峰贵金属开立账户,经阅读并同意下列有关洗钱行为之声明。 

本声明书所指之洗钱行为与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项下对“洗钱”的定义一致, 指“出于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 (a) 属干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 看似并非该等收益;或 (b) 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不如此代表该等收益。” 

 

洗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管制药品销售之犯罪,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及财务上之不法行为。受管制药品销售之犯罪系指 制造、进口、销售受管制药品。 

财务上之不法行为,是指对收受者、保管人、受托人、或法院执行官隐匿资产、及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隐匿资产;在破产 程序中,蓄意违反破产法之规定,制造虚伪之移转行为;在破产程序中作出虚假之宣誓或要求;行贿; 

在贷款程序中给予佣金或馈赠;窃盗,侵占或向银行、其他借贷机构、保险机构申请不当借贷;向银行或信用机构提出虚伪 之贷款或信用申请;及邮寄、电汇或诈欺银行或对银行邮寄作业之抢夺及窃盗。 

洗钱行为,亦包括与人所共知的贩毒地区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对销存款,贷款交易,及利用或协助政界人仕或其代理人,就无 法解释合法来源的资金,或被描述为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大额款项,或政府合约佣金等资金,进行投资相关活动。 

其他与洗钱有关之犯罪行为,包括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仿冒行为、间谍行为、绑架及擄走人质、侵著作权、或是藉由虚伪之 声明引进货品、侵占或移走海关人员保管下之货物、非法出品武器等在内。 

本人同意防止洗钱措施的内容,已阅读并了解本洗钱防止备忘录之内容,谨确认定声明本人资产或任何由本人掌管之公司财 产,均非來自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项下“洗钱”定义之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本备忘录所特别列举之行为)。 

本人每次向领峰贵金属付款均被视为重复作出此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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